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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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上訴人 蔡端容 (原名: 江蔡端容 )
魏道一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兆川 、 張麗真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