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244號聲請人 施家慶 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 施水 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聲請就被繼承人施水之遺產向本院陳報。經查,被繼承人施水生前最後設籍於彰化縣鹿港鎮○○巷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