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陳明德 即亞通租賃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及雙方所簽署車輛租賃契約書規範內容為意思表示,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查訪,經查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分局10
4年9月16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043360356號函附卷可稽。是以,尚難逕憑退件信函即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自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