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43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未預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4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其請求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