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貞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無法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