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30號原告 林淑閔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房詠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238號),惟被告房詠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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