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陳成業
陳大華 黃子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
彭傑義 律師 楊德海 律師被告 陳家堯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4
陳家梁 陳岱伶 謝耀宗 謝銘 謝君妍 謝菁惠 謝月珍 陳田源 賴蘇招治 賴嘉慶 賴惠眞 賴田富 賴俊龍 賴建全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黃招治
賴寶桂 賴田泉 賴俊生 賴俊評 賴欣怡 簡 賴素卿 賴素蓮 陳大川 陳榮義 陳榮茂 陳秀玲 林 張貴鳳 陳 張美雲 張軒銘 張淑敏 張順雄 張順義 張中波 謝雯如 謝哲遠 吳永合 張祖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被告 張燕雪
張燕華 張榮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