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雄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0年5月25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000126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佑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柏佑,在高雄市○○區○○
○路○○○號,分別於民國100年4月28日上午1時許以電子
郵件向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檢舉 謝淑媛 妨礙安寧,並於4月
29日上午12時55分、5月3日上午12時11分20時許,以電話
撥打110檢舉謝淑媛打麻將妨礙安寧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第3款妨害安寧之情事,意圖使謝淑媛受本法處罰而
向警察機關誣告等語。
二、按意圖他人段本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
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
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
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
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著有判例足參。經查,被移送人
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檢舉謝淑媛妨礙安寧等情,並有4月
28日電子郵件之檢舉信、4月29日、5月3日報案記錄附卷
可稽。惟被移送人辯稱:伊僅是要檢舉噪音請住戶聲音放小
,並無要他人受刑事責任等語。證人謝淑媛固證稱:伊並無
打麻將,家中僅有伊及伊之兒子、男友等語。且依鼓山分局
龍華派出所100年5月10日職務報告書,其載明:於4月29
日至現場時,查無檢舉情事。5月3日前往現場時,在未按
門鈴前,有靜聽屋內是否有吵雜聲或麻將聲,然並無此事等
情。然前揭證據,均僅能證明被移送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
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但尚難以此遽認被移送人故
意虛構事實,而依社會序維護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之故
意,是被移送人主觀上認為其所述之事實為真,並提出告訴
,或出於誤會或懷疑,尚不能認為其完全出於虛構而故意入
人於罪,自不能憑以認定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其他被移送人確有誣告之證
據,即不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相繩,應
為不罰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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