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
上 訴 人  尹南鵬
被上訴人  李雪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訴訟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4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0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僅以提出陳明狀,請求上訴第
二審先行調解……等語,嗣經本院於同年5月3日以函覆上訴
人:「本庭受理99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回復原狀等事件,如
台端確欲上訴,請速繳上訴裁判費,如未繳費則上訴不合法
,若先送調解,如日後調解不成,將因已逾繳費期限,不生
合法上訴效力。」,上開函示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足認上訴人其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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