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東都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8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共伍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溫東都自民國96年10月起,在「東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屏東縣屏東市○○路14之9號,下稱東興公司)擔任董事兼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推銷產品並代東興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另成立之公司積欠款項、週轉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銷貨日期銷貨後,利用每月向如附表所示東興公司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之機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以供己週轉之用,總計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9,860,618元,嗣經東興公司察覺有異,清查相關帳款明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東興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證人 林三奇 及 陳三江 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詳下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
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自應依同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同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證人林三奇及陳三江於偵查中之證述,分別係經檢察官以「告訴人」及「被告」之身分傳喚到庭,有點名單2份在卷可證(參見偵查卷第17、80頁),是依上開說明,非可僅以其等之證述未經具結即遽認無證據能力,且上開證人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業如上述,是該2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自得為證據,均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東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不諱(參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第61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東都公司之監察人林三奇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在東興公司成立半年後,被告即開始有販售貨物後未將貨款交付東興公司之情形,故貨款一直累積,之後由會計作帳出來後,才發現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公司貨款之情大致相符(參見偵查卷第18至20頁),並參以證人即東興公司客戶 蔡佳儒 、陳三江於偵查中均具結證述向被告訂貨後,均直接將款項以現金支付與被告之情明確(參見偵查卷第77、81頁);此外,並有東興公司銷、出貨明細表、銷貨單等件在卷可稽(附於同上偵查卷第24至54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袋)。綜上各情,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查被告溫東都為本案犯行期間,均擔任告訴人東興公司董事兼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推銷產品並代東興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均未繳回東興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查本案被告附表所示之犯行總計51次業務侵占犯行間,均係於每月將不同客戶本應依約繳回告訴人之款項,未依約行事,自行將該等款項予以挪用,難認有時、地密接之情形,且其各次侵占犯行,獨立可分,各自完成該次之犯罪目的,雖手法相同,但明顯係基於數不同之犯意,分別遂行各自之侵占目的,在刑法評價上,應以附表所示之侵占次數分論以51個業務侵占既遂罪而併罰之。爰審酌被告本案侵占之金額高達9,860,618元,對告訴人財產之侵害甚鉅,犯罪所生損害重大,惟衡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認,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知所醒悟,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復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溫東都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偶因一時輕率失慮,致罹本罪,犯罪後已供認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東興公司達成和解,有本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3號100年4月14日和解筆錄存卷可憑,顯見被告犯後已知所悔悟,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4年,惟斟酌被告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促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未能依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履行義務勞務,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銷貨日期│東興公司往│應收帳款金│主文│計算及侵占││││來客戶名稱│額(新臺幣││方式(收取│││││)││客戶每月所│││││││交付之貨款│││││││後侵占)│├──┼────┼─────┼─────┼──────────┼─────┤│1│97年6月│陳三江(住│186,6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16,600元│││4、30日│澎湖縣白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鄉中屯村13││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公司70,000││││之18號)││折算壹日。│元)│├──┼────┼─────┼─────┼──────────┼─────┤│2│97年7月│蔡佳儒(原│91,28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49,330元(│││22日│名 蔡大偉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住澎湖縣西││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41,950元││││嶼鄉竹灣村││折算壹日。│)││││69號)││││├──┼────┼─────┼─────┼──────────┼─────┤│3│97年8月│同上│100,78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00,780元│││14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7年9月│同上│259,37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259,370元│││4、25、│││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30日│││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7年9月│陳三江(住│73,9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73,900元│││10日│澎湖縣白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鄉中屯村13││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之18號)││折算壹日。││├──┼────┼─────┼─────┼──────────┼─────┤│6│97年10月│ 張明福 (住│253,99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79,790元│││4、7、│高雄縣永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9、11、│鄉 維新村保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公司74,200│││13、14、│安村1巷10││折算壹日。│元)│││15、16、│之6號)││││││17、23、│││││││31日│││││├──┼────┼─────┼─────┼──────────┼─────┤│7│97年10月│蔡佳儒(住│64,45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64,450元│││24日│澎湖縣西嶼││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鄉竹灣村69││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號)││折算壹日。││├──┼────┼─────┼─────┼──────────┼─────┤│8│97年11月│ 余勝裕 (住│1,871,190│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75,152元│││1、3、│屏東縣新園│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5、6、│鄉五枋村五││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公司1,696,│││7、10、│枋路898巷││折算壹日。│038元)│││11、14、│159之18號││││││17至21、│)││││││25、27、│││││││28日│││││├──┼────┼─────┼─────┼──────────┼─────┤│9│97年11月│ 黃平山 (住│472,6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444,760元│││3、4、│高雄縣林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6、1○○○鄉○○○路││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公司27,840│││14、17、│441號)││折算壹日。│元)│││21、27日│││││├──┼────┼─────┼─────┼──────────┼─────┤│10│97年11月│ 陳稼豐 (住│171,75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05,750元│││4、19、│屏東縣鹽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28日│鄉任龍村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公司66,000││││意路2號)││折算壹日。│元)│├──┼────┼─────┼─────┼──────────┼─────┤│11│97年11月│ 孫以文 (住│67,36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2,920元(│││4、10、│嘉義縣嘉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18、20、│市○○街36││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34,440元│││24、26日│之32號12樓││折算壹日。│)││││之3)││││├──┼────┼─────┼─────┼──────────┼─────┤│12│97年11月│ 吳清吉 (住│34,2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4,200元│││7、21日│屏東縣九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鄉玉水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路)150號││折算壹日。│││││)││││├──┼────┼─────┼─────┼──────────┼─────┤│13│97年11月│張明福(住│102,0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02,000元│││7、17、│高雄縣永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9、24日│鄉維新村保││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安村1巷10││折算壹日。│││││之6號)││││├──┼────┼─────┼─────┼──────────┼─────┤│14│97年11月│ 詹明鎮 (住│521,66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6,540元(│││3、4、│屏東縣 佳冬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5、6、│鄉 六根村佳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485,120│││12、14、│和路132之││折算壹日。│元)│││17、18、│37號)││││││24日│││││├──┼────┼─────┼─────┼──────────┼─────┤│15│97年12月│同上│412,66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412,660元│││1、9、│││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1、19、│││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2、24、│││折算壹日。││││26日│││││├──┼────┼─────┼─────┼──────────┼─────┤│16│97年12月│黃平山(住│338,8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38,800元│││2、5、│高雄縣林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8、○○○鄉○○○路││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6、17、│441號)││折算壹日。││││19、22、│││││││29、31日│││││├──┼────┼─────┼─────┼──────────┼─────┤│17│97年12月│ 朱世文 (住│325,23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45,000元│││1、9、│屏東縣九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15、24、│鄉九塊村維││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公司180,23│││26、29日│新街89號)││折算壹日。│0元)│├──┼────┼─────┼─────┼──────────┼─────┤│18│97年12月│余勝裕(住│1,245,660│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245,660│││1至5、8│屏東縣新園│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元│││、9、11│鄉五枋村五││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2、15、│枋路898巷││折算壹日。││││19、22、│159之18號││││││23、25、│)││││││26、29至│││││││31日│││││├──┼────┼─────┼─────┼──────────┼─────┤│19│97年12月│吳清吉(住│34,2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4,200元│││4、26、│屏東縣九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9日│鄉玉水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路)150號││折算壹日。│││││)││││├──┼────┼─────┼─────┼──────────┼─────┤│20│97年12月│ 楊豐正 (住│137,0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34,753元│││4、18、│屏東縣里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23、30日│ 鄉塔樓村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公司2,247││││路)40之1││折算壹日。│元)││││號)││││├──┼────┼─────┼─────┼──────────┼─────┤│21│97年12月│張明福(住│31,65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1,650元│││5、18日│高雄縣永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鄉維新村保││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安村1巷10││折算壹日。│││││之6號)││││├──┼────┼─────┼─────┼──────────┼─────┤│22│97年12月│孫以文(住│88,24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88,240元│││5、12、│嘉義縣嘉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6、19、│市○○街36││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3、25、│之32號12樓││折算壹日。││││30、31日│之3)││││├──┼────┼─────┼─────┼──────────┼─────┤│23│97年12月│ 張在居 (住│21,0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20,900元(│││5日│高雄縣彌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鄉鹽塩村塩││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100元)││││埕大路西二││折算壹日。│││││巷7號)││││││││││││││││││├──┼────┼─────┼─────┼──────────┼─────┤│24│97年12月│ 張國英 (住│199,7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52,528元│││17、31日│澎湖縣白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鄉通樑村28││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公司47,172││││號)││折算壹日。│元)│├──┼────┼─────┼─────┼──────────┼─────┤│25│97年12月│ 陳東山 (住│23,1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9,970元(│││19日│址不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3,130元││││││折算壹日。│)│├──┼────┼─────┼─────┼──────────┼─────┤│26│97年12月│陳稼豐(住│75,0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57,000元(│││4、17、│屏東縣鹽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19日│鄉任龍村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18,000元││││意路2號)││折算壹日。│)│├──┼────┼─────┼─────┼──────────┼─────┤│27│98年1月│詹明鎮(住│213,44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213,440元│││2、7、│屏東縣佳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2、13、│鄉六根村佳││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9、22日│和路132之││折算壹日。│││││37號)││││├──┼────┼─────┼─────┼──────────┼─────┤│28│98年1月│ 張慶文 (住│6,76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080元(│││2日│高雄縣彌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鄉鹽塩村塩││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3,680元││││埕大路西二││折算壹日。│)││││巷1之1號│││││││)││││├──┼────┼─────┼─────┼──────────┼─────┤│29│98年1月│余勝裕(住│452,2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452,200元│││2、5、│屏東縣新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7、8、│鄉五枋村五││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9、13、│枋路898巷││折算壹日。││││19至23日│159之18號│││││││)││││├──┼────┼─────┼─────┼──────────┼─────┤│30│98年1月│吳清吉(住│16,2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6,200元│││9日│屏東縣九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鄉玉水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路)150號││折算壹日。│││││)││││├──┼────┼─────┼─────┼──────────┼─────┤│31│98年1月│楊豐正(住│77,25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77,250元│││9、15、│屏東縣里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0日│鄉塔樓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路)40之1││折算壹日。│││││號)││││├──┼────┼─────┼─────┼──────────┼─────┤│32│98年1月│黃平山(住│257,7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257,700元│││2、7、│高雄縣林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9、2○○○鄉○○○路││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441號)││折算壹日。││├──┼────┼─────┼─────┼──────────┼─────┤│33│98年1月│朱世文(住│232,13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77,380元(│││8、9、│屏東縣九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20日│鄉九塊村維││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154,750││││新街89號)││折算壹日。│元)│├──┼────┼─────┼─────┼──────────┼─────┤│34│98年2月│同上│324,125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24,125元│││2、9、│││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6、20、│││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3、25、│││折算壹日。││││、27日│││││├──┼────┼─────┼─────┼──────────┼─────┤│35│98年2月│余勝裕(住│714,37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714,370元│││2、3、│屏東縣新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6、10至│鄉五枋村五││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3、16至│枋路898巷││折算壹日。││││19、23、│159之18號││││││25至27日│)││││├──┼────┼─────┼─────┼──────────┼─────┤│36│98年2月│張慶文(住│77,03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77,030元│││3、9、│高雄縣彌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6、20、│鄉鹽塩村塩││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4、27日│埕大路西二││折算壹日。│││││巷1之1號│││││││)││││├──┼────┼─────┼─────┼──────────┼─────┤│37│98年2月│楊豐正(住│92,6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92,600元│││6、10、│屏東縣里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3日│鄉塔樓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路)40之1││折算壹日。│││││號)││││├──┼────┼─────┼─────┼──────────┼─────┤│38│98年2月│吳清吉(住│32,4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2,400元│││3、20日│屏東縣九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鄉玉水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路)150號││折算壹日。│││││)││││├──┼────┼─────┼─────┼──────────┼─────┤│39│98年2月│ 莊清榮 (住│63,37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63,370元│││13、16、│高雄縣彌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4、26│鄉文安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7日│路)北中巷││折算壹日。│││││2號)││││├──┼────┼─────┼─────┼──────────┼─────┤│40│98年2月│張在居(住│45,9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45,900元│││13、16、│高雄縣彌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0日│鄉鹽塩村塩││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埕大路西二││折算壹日。│││││巷7號)││││├──┼────┼─────┼─────┼──────────┼─────┤│41│98年3月│余勝裕(住│927,12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927,120元│││2至6、│屏東縣新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0至12、│鄉五枋村五││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6至19、│枋路898巷││折算壹日。││││23至25、│159之18號││││││27、31日│)││││├──┼────┼─────┼─────┼──────────┼─────┤│42│98年3月│吳清吉(住│32,4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32,400元│││9、25日│屏東縣九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鄉玉水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路)150號││折算壹日。│││││)││││├──┼────┼─────┼─────┼──────────┼─────┤│43│98年4月1│余勝裕(住│684,75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684,750元│││、3、6│屏東縣新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7、10│鄉五枋村五││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3至18│枋路898巷││折算壹日。││││、20、22│159之18號││││││、23、27│)││││││、29日│││││├──┼────┼─────┼─────┼──────────┼─────┤│44│98年5月│同上│579,84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579,840元│││1、4、│││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6、9、│││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12、18、│││折算壹日。││││22、25、│││││││27、29、│││││││30日│││││├──┼────┼─────┼─────┼──────────┼─────┤│45│98年5月│ 王駿霖 (住│18,32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18,320元│││27、29日│臺南縣佳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鎮○○○街││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36號)││折算壹日。││├──┼────┼─────┼─────┼──────────┼─────┤│46│98年5月│ 陳油裕 (住│53,0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53,000元│││4日│住屏東縣九││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如鄉九塊村││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維新街140││折算壹日。│││││之1號)││││├──┼────┼─────┼─────┼──────────┼─────┤│47│98年6月│王駿霖(住│8,50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8,500元│││3日│臺南縣佳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鎮○○○街││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236號)││折算壹日。││├──┼────┼─────┼─────┼──────────┼─────┤│48│98年6月1│余勝裕(住│440,16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440,160元│││、5、6│屏東縣新園││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起訴書誤│││、8、11│鄉五枋村五││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載為44,160│││、13、17│枋路898巷││折算壹日。│元,應予更│││、19、24│159之18號│││正)│││、29、30│)││││││日││││││││││││├──┼────┼─────┼─────┼──────────┼─────┤│49│98年6月│朱世文(住│556,685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50,000元(│││2、3、│屏東縣九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東都公│││4、6、│鄉九塊村維││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司506,685│││10、11、│新街89號)││折算壹日。│元)│││15、18、│││││││19、20、│││││││22、26、│││││││30日│││││├──┼────┼─────┼─────┼──────────┼─────┤│50│98年6月│ 饒有力 (住│5,75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5,750元│││4、5日│屏東縣萬丹││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鄉上村村社││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皮路1段27││折算壹日。│││││8號)││││├──┼────┼─────┼─────┼──────────┼─────┤│51│98年6月│ 林宏政 (住│2,080元│溫東都犯業務侵占罪,│2,080元│││19日│高雄縣下厝││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路某處)││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