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定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定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定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定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案件,曾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
4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7月28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874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編號5所示,受刑人不服後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判決駁回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6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徒刑如附表編號6所示,受刑人不服後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判決駁回上訴,均已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附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日上午6時至│99年9月2日上午7時至│100年1月21日下午9時│100年1月21日下午9時│100年1月6日上午某時│100年1月6日上午6時│││7時許│8時許│15分為警查獲前某時│15分為警查獲前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7016號│99年度毒偵字第701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31號│99年度訴字第3531號│100年度訴字第305號│100年度訴字第30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31號│99年度訴字第3531號│100年度訴字第305號│100年度訴字第30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6日│1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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