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華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睿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王東寶 │有限責任彰化第│100年8月5日│24,020元│HA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華││││││││山分社│││││├──┼───────┼───────┼───────┼────────┼────────┼──┤│002│ 詹林淑娟 │台灣銀行員 林分 │100年8月6日│15,260元│A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