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雄
       陳明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心芳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二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陳秀雄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陳明友不服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24,750元(計算式:45㎡*550元/㎡=24,7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如數補繳(各1,500元,合計3,000元),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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