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五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甲○○│聯邦銀行健行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參萬元│U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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