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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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威仲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廖**完整之完整姓
名、住所或居所,並陳報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同區段2559建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於當事人欄除被告廖威仲外,尚列廖**為被
告,惟未載明被告廖**之完整姓名、具體年籍資料(如:出
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之人別
,更遑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所。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