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榆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086號)以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329號、112年度偵字第303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07號、第37183號、第47388號、第48514號、第52364號、111年度偵字第47337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榆寧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邱榆寧知道國內詐欺集團猖獗,如果隨意將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交給陌生人使用,可能會成為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用來收取詐欺款項,再以提領或轉匯至其他帳戶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檢警難以追查犯罪所得的去向與所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以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他們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本案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將這些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而隱匿這些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如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邱榆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承認犯行,並有下列資料可以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該依法論罪:
㈠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
224839024804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年度偵字第28086號卷第23至37頁)。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4日中信銀字第1122
24839325847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所設定之約定帳戶、申請網銀及網銀帳號密碼更改、網銀登入IP等資料(本院卷第119至127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2
224839349410號函暨所附本案帳戶之110年11月17日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2份(本院卷第167至179頁)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修正: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條文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修正後之條文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之條文。
㈡被告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
1.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罪,其並非親自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犯行之人,可責性較低,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幫助洗錢罪自白犯行,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所犯幫助洗錢罪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競合:
被告以一個交付本案帳戶的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犯行,而犯9個幫助詐欺取財罪與9個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329號、112年度
偵字第303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1007號、第37183號、第47388號、第48514號、第52364號、111年度偵字第47351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上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㈥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認為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1.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基於犯罪的不確定故意,提供1個金融機構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而幫助他人犯罪。
2.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的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對如附表所示之9個告訴人實施詐騙,並造成他們受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錢損害,也讓詐欺集團真正幕後主謀可以坐享不正財富並且逍遙法外,對於社會秩序有高度危害。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於偵查中、準備程序均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犯後態度普通。
4.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被告先前並無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良好。而被告自承為大學畢業,在學習過程中曾經被認定有學習障礙,有其所提出之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查(111年度偵字第28086號卷第125頁),被告有4個年幼子女,被告獨力照顧其中3個,另外1個則由同居人照顧,經濟來源主要是政府補助,其家庭經濟狀況脆弱。
三、沒收: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得相應的犯罪所得,故無從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偵查起訴、檢察官吳維仁、江祐丞、董和平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江佩蓉、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訴請何機關調查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出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086號起訴書1告訴人王科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10年10月初某日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科國,再向其佯稱:可加入網站(網址:https://www.bitinsbeex.com)投資股票抄短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24日11時26分許20萬元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告訴人王科國於110年12月20日警詢時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28086號卷第11至13頁)2.告訴人王科國提出之匯款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1年度偵字第28086號卷第15、49、79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804號函、暨所附被告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年度偵字第28086號卷第23至37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3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2告訴人黃金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10年7月26日某時許透過臉書帳號「 李甜 」結識黃金銘,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需要借錢為家人治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26日15時26分12萬元同上1.告訴人黃金銘於111年2月28日警詢時之指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16909號刑案偵査卷第5至6頁背面)2.告訴人黃金銘提出之永豐銀行臨櫃匯款單據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16909號刑案偵査卷第8、11至13頁)3.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1月1日-111年4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16909號刑案偵査卷第23至33頁背面)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07號、第37183號、第47388號、第48514號、第52364號併辦意旨書3被害人 林美玲 詐騙集團成員先於先於110年9月3日10時許透過臉書結識林美玲,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稱:可投資餐飲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9日10時45分許15萬元同上1.被害人林美玲於110年12月8日警詢時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31007號卷第17至19頁)2.被害人林美玲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111年度偵字第31007號卷第39至41頁、第95至97頁)3.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1年度偵字第31007號卷第43至53頁)110年11月19日13時42分許15萬元4告訴人 潘昀廷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10年9月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欣怡 」結識潘昀廷,再向其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WorldmoneyEX】(網址為https://bi1;insbeex.com/index/login力ogin/token/f8c318e32bdd8ab84ded18e5b97412bd.html)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25日10時14分許5萬元同上1.告訴人潘昀廷於111年1月4日警詢時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37183號卷第19至21頁)2.告訴人潘昀廷提出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WorldmoneyEX網站之儲值清單、網路轉帳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11年度偵字第37183號卷第43至67頁、第77至79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3268號函、暨所附被告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1月20日至110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7183號卷第23至32頁)110年11月26日16時44分許5萬元110年11月26日16時46分許5萬元5告訴人 范莨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詐騙集團成員先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范莨,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陳旭 」向其佯稱:可透過中國香港大樂透網站下注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9日11時13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1時」)13萬7,000元同上1.告訴人范莨於111年1月4日警詢時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7388號卷第15至17頁)2.告訴人 范茛 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47388號卷第29至56頁)3.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金融卡、印鑑掛失/變更、更換/補發資料、110年4月1日至111年1月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年度偵字第47388號卷第59至75頁)6被害人 廖恒充 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9年12月1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吳靜怡 」結識廖恒充,向其佯稱:需要錢繳保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9日10時38分許17萬元同上1.被害人廖恒充於110年12月31日警詢時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8514號卷第15至17頁)2.被害人廖恒充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手機來電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內聯絡電話擷圖(111年度偵字第48514號卷第69、121、131至139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816號函、暨所附被告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1月10日至110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年度偵字第48514號卷第19至33頁)7告訴人 蔡詠婕 /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10年1月27日前某日透過臉書結識蔡詠婕,再以通訊軟體LINE以各種理由向其借款,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24日13時48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某時許」)85萬元同上1.告訴人蔡詠婕於111年3月10日警詢時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52364號卷第15至16頁)2.告訴人蔡詠婕提出之手機來電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11年度偵字第52364號卷第17至19頁、第47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4591號函、暨所附被告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0月1日至111年3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1年度偵字第52364號卷第109至128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0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8被害人蔡順益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10年10月某日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一林語萱 」結識蔡順益,再先其佯稱:可投資比特幣平台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22日12時44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42分許」)50萬元同上1.被害人蔡順益於111年1月4日警詢時之指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鳯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281708號刑案偵査卷第3至6頁)2.被害人蔡順益提出之花蓮一信跨行匯款回單1張、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0.10.1-110.12.31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鳯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281708號刑案偵査卷第13、19至27、45至82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9719號函、暨所附被告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10.1-110.12.31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鳯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281708號刑案偵査卷第83至97頁)110年11月23日12時36分許10萬元110年11月23日12時38分許5萬元110年11月24日12時16分許10萬元110年11月24日12時18分許5萬元新北地檢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3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9告訴人林成發/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9年06月2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結識林成發,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母親要開刀等理由需要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25日10時06分許11萬元同上1.告訴人林成發於111年5月14日警詢時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7531號卷第61至63頁)2.告訴人林成發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111年度偵字第47531號卷第68頁)3.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0.11.25-110.11.29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7531號卷第19至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