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嗣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後,原告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追加訴訟標的金額為玖拾萬零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應補繳追加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