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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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崔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取得系爭支票的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