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9號上訴人 陳瓊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世旭 、石.儒、 石麗鳳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6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鑫忠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