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90號原告 魏佑竹 被告 黃建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3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張景翔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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