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聲請人 盧鵬宇 代理人 邱美卿 相對人 張妮雅 即NIAAPRIYANTIPRATAM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印尼國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結婚,約定以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為共同住所地,並來臺與聲請人同住於上址,嗣相對人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三日返回印尼,惟未於預定之同年月十九日返臺,期間聲請人曾以電話聯繫並規勸相對人歸返,惟相對人以無法獲取金錢為由斷然拒絕,迄今仍未返台。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履行同居義務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正本及結婚證書暨譯本、機票班機表影本各一件為證,並有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投戶字第一О二ООО一ОО七號函檢送之兩造結婚登記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妹 盧雅玫 到庭證稱:兩造於九十九年結婚,並同住於新興路住處,相對人約於今年(即一百零二年)一月間離家後,即未再見過她等語相符。再者,相對人確自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三日出境離臺後,迄今未再有入境臺灣之事實,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移署資處雲字第○○○○○○○○○○號函檢附之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入出國日期紀錄及本院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一件附卷可憑。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則本件有關婚姻效力之履行同居義務,自應適用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又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為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所明定。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夫妻,竟藉故返回印尼,拒不歸返法定住所地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又查無相對人有何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或不堪同居之情形,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連歆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