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466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三浦祥紀 代理人 蔣文邦 債務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亦中 人
一、債務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玖萬叁仟貳佰捌拾柒元②叁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③叁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元④叁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⑤陸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⑥壹拾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發公司)向其採購貨物積欠貨款為由,請求債務人晶發公司及張亦中連帶給付貨款。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採購單、出貨單、應收&未付帳款明細表、統一發票等件以觀,本件貨物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晶發公司,債務人張亦中雖為晶發公司之代表人,惟與晶發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庸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與晶發公司負連帶責任。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張亦中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