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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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原告 蔡清濤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紳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淑鐘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孫瑋澤 律師複代理人 唐克文 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被告蔡淑鐘於辯論終結後補提委任狀,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4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追加被告蔡淑鐘並應提出具體答辯(是否引用被告紳財企業有限公司之答辯)。原告並應當庭陳明其訴之聲明中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自101年10月2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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