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葉瑞雀 被告 林添發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1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羅國鴻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