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盛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楊萬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9.15│101.06.20│101.06.2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續字第6號│偵字第13884號│偵字第1388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實││第81號│第29號│第2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8日│102年8月8日│102年8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4152號│4673號│46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1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2078號(│執字第13664號(│執字第13664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有期徒刑8年2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12.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6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實││11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判││35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643號(│││││執畢日115.02.17│││││,正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