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原告 卓黃麗花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 魏麗琴
林玉理 黃菘鈵 蔡竣宇蔡正忠 吳順豐 葉貞伶 吳其憲 王舜玲 陳證元 陳冠均 謝宗興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光宜 被告 吳國富
吳信德 陳福隆 黃麗燕 王居明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吳金菊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徐鼎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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