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原告 卓黃麗花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 魏麗琴
林玉理 黃菘鈵 蔡竣宇 即 蔡正忠 吳順豐 葉貞伶 吳其憲 王舜玲 陳證元 陳冠均 謝宗興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光宜 被告 吳國富
吳信德 陳福隆 黃麗燕 王居明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吳金菊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徐鼎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