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調偵字第八三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竹交簡字第七二○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份起任職於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客運駕駛乙職,為從事於駕駛業務之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七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大客車,由北往南,沿新竹市○○路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路與林森路口時,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且於右轉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同向由 陳家豪 所騎乘,附載告訴人乙○○,車號000-000號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外側車道,甲○○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致撞及陳家豪騎乘之機車,致機車倒地卡入甲○○駕駛之營業大客車之右前車底下,以致告訴人乙○○受有左側第四、五蹠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被告甲○○肇事後,停留現場並報警處理,並向前來處理之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一分隊警員 李榮祥 承認肇事,願意接受裁判,因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案經告訴人乙○○訴由新竹巿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訊問程序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訊問筆錄一份及告訴人乙○○所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