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54號聲請人新竹縣竹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段17相對人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邱金蓮 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自己與債務人乙○○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
7月2日至123年7月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惟案外人邱金蓮已於94年5月28日死亡,其之繼承人即相對人甲○○因繼承關係取得如附表一所示抵押物之所有權,並於93年7月2日辦畢繼承登記在案。另相對人乙○○依上開約定,於93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7月6日起至108年7月6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180期,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利率則按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2.9加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計為年利率百分之4.2,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4月6日,尚積欠1,828,428元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惟迭經催討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各1件、借款人歸戶及放款交易明細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5年7月24日新院 雲民倫 95拍354字第1483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於95年7月2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債務人乙○○並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其對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故此部份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5年度拍字第35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舊港│漁寮│116-1│田│││1950│全部│甲○○所有│├──┼───┼────┼────┼────┼───────┼─┼──┼──┼──────┼────┼───────────┤│002│新竹縣│竹北市│舊港│漁寮│112│田│││1412│全部│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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