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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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3月16日至同年月28日間之某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7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