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16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來來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 陳明 利率請求6%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