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瑞裕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謝尚修律師被告 陳建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 解崐馨 義務辯護人 陳佩吟 律師被告 陳永騰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徐瑞裕涉犯販賣第2級毒品等罪嫌、被告陳建中涉犯販賣第2、3級毒品罪嫌、被告解崐馨、陳永騰均涉犯販賣第1、2級毒品罪嫌,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被告徐瑞裕、解崐馨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被告徐瑞裕、解崐馨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部分業經本院分別於100年1月26日、100年3月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延長羈押1次。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0年4月27日訊問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後,其等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按被告徐瑞裕販賣第2級毒品計13次及明知為禁藥而轉讓2次、被告陳建中販賣第2級毒品2次、第3級毒品3次、被告解崐馨販賣第1級毒品1次、第2級毒品6次、被告陳永騰販賣第1級毒品4次、第2級毒品1次,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27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8年2月、16年10月、17年10月),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等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等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均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廖穗蓁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