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崐馨義務辯護人陳佩吟律師被告徐瑞裕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被告 陳永騰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陳建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解崐馨、徐瑞裕、陳永騰、陳建中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解崐馨、徐瑞裕、陳永騰、陳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被告解崐馨、徐瑞裕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被告徐瑞裕、解崐馨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部分業經本院分別於100年1月26日、100年3月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解崐馨、徐瑞裕、陳永騰、陳建中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00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廖穗蓁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