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0000-0000B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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