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 徐世丞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被告 陳佳香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陳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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