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世福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黃世福明知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透過網際網路連接某網站,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具殺傷力之槍、彈,並將上開槍、彈置放在其位在新竹縣○○鎮○○路○段○○○巷○○○弄○○號住處內,而非法持有上開槍、彈。嗣黃世福於108年5月1日凌晨1時35分許攜帶上開槍、彈至其位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工作地點,警方據報前往該工作地點復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槍、彈,始悉上情。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上開傳聞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2頁),而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二、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世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認罪(見偵字卷第8頁至第9頁、第48頁至第49頁,本院卷第57頁、第94頁),此外,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證明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案發現場照片暨證物照片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8年11月4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23258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7頁第28頁、第32頁至第34頁,本院卷第63頁至第65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槍、彈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堪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非制式子彈2顆均具殺傷力甚明,此有該局108年5月29日刑鑑字第1080044540號鑑定書及該局108年10月8日刑鑑字第1080091011號函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50頁至第51頁,本院卷第51頁),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世福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被告同時持有槍彈,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㈡按持有槍砲彈藥罪,其持有之繼續,為犯罪行為之繼續,而
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非法持有,罪雖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而該罪有無累犯之適用,自亦應以其持有行為終了時,是否在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為斷(最高法院98年台上2352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被告係於107年5月間某日持有上開槍、彈,並於108年5月1日凌晨1時35分許遭警查獲,則被告持有槍、彈之行為自於108年5月1日終了,而被告前於⑴101年5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7萬元,並於101年6月11日確定;⑵又於101年5月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檢察官上訴,由本院於102年1月7日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12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刑期自101年7月20日起至105年9月19日止),則該有期徒刑已於105年9月1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3頁),則被告持有上開槍、彈之行為終了時,既係在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故意再犯本件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為累犯,本院衡酌上開前罪與後罪(即本案犯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罪刑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整體評價裁量後,尚不生被告以累犯所處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改造手槍係高危險之管制物
品,使用時動輒造成死傷,即使單純之持有,對社會之秩序及安寧仍將產生極大不安,潛在之危害甚鉅。被告無視禁令,未經許可持有扣案之槍、彈,其動機可議,且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之刑之執行紀錄外,於98年4月間,即有因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案件,遭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雖同時宣告緩刑4年,然因再犯同性質之案件,緩刑宣告經本院以101年度撤緩字第78號裁定撤銷,於106年3月9日執行此部有期徒刑,甫於106年5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108年1月29日假釋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8頁),被告再三為同性質之犯行,素行不佳,且對於刑罰反應力亦屬薄弱,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現實上亦查無被告持扣案槍、彈從事其他不法行為的事證,且持有槍、彈之數量及持有時間非短,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業工,月薪約4萬5,000元,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88頁),且目前亦須照顧截肢之繼父之生活狀況,亦有診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1枝,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具殺傷力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非制式子彈2顆,均已於鑑驗時試射完畢,是上揭子彈彈藥部分業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而失其原有子彈之完整結構及效能,已不具子彈違禁物之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鑑定結果││││││├───────┼───────────┼────────┼────────┤│1│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擊發功能正常,可│││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1枝│供擊發適用子彈使│││槍管之槍枝(含彈匣1個││用,認具殺傷力。│││,槍枝管制編號:110301│││││4582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5月29│││││日刑鑑字第108004│││││454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50頁)│├───────┼───────────┼────────┼────────┤│2│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2顆│可擊發,認具殺傷│││m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力。│││彈│││││││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5月29│││││日刑鑑字第108004│││││4540號鑑定書、該│││││局108年10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字卷第│││││50頁,本院卷第51│││││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