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連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緩繳利息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三計算之利息,暨緩繳利息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