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世男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郭津羽 法定代理人 郭雅玲 代理人 李詩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