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302號聲請人 張琟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據繳納裁判費並陳明請求金額、到期日及提示日,該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0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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