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原告見得塑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黃金蓮 被告 陳崇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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