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誌峯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凱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