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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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原告 范依文 被告 戴郁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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