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王喻柏 被告 廖和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之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王喻柏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45號被告廖和慶被訴竊盜之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