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甘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叁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9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4月13日起至94年10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及自9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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