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即被告ALARCONGRIJALVAARMANDO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87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8年度聲觀字第84號),聲請人不服本院准為觀察、勒戒之裁定(108年度毒聲字第103號),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八年五月八日一○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號裁定,於確定前停止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停止執行狀所載。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依檢察官之聲請,於民國108年5月8日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聲請人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茲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影本、刑事抗告狀彩色影本在卷可參,而臺灣高等法院對該抗告尚未裁定,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本院認本件在裁定確定前,為免聲請人承擔不可回復之損害,有停止執行原裁定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