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一0七年度審易字第三七九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795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