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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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73號抗告人 陳增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有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足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