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35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戊○○丁○○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被繼承人姐妹之出生別觀之,丙○○為『次女』、戊○○為『三女』、丁○○則為『四女』,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一姐妹(即長女),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女)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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