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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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香間 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十至十二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前揭三位區分所有權人辭任
  第六屆管理委員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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