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志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560,282元│107.3.5~107.4.5│2.67│自民國107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107.4.6~清償日止│4.005│內,按年息0.267%,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534%││││││計算之違約金。│├─┼────────┼─────────┼───┼───────────┤│2│248,089元│107.3.5~107.4.5│2.67│自民國107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107.4.6~清償日止│4.005│內,按年息0.267%,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534%││││││計算之違約金。│├─┼────────┼─────────┼───┼───────────┤│3│253,684元│107.3.10~清償日止│1.84│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84%,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68%││││││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4│53,362元│107.3.10~清償日止│1.84│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84%,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68%││││││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