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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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世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世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
8年5月29日送達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之上訴人即被告徐世明,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頁)。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年5月31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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